金华·金东区行政服务中心

国土分局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08-1-7

 
农村村民建房
 
申报材料 
 
相关部门负责或协助提供
1、住宅用地呈报表(一式三份,下同);
2、现有房屋占地情况调查表;
3、分家立户情况登记审核表(附各户人口登记表,原有住宅用地情况说明);
4、用地现场踏勘表;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复印件;
6、规划选址初审意见表及附图;
7、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交农转用批准材料。
建设单位提供
1、建房用地申请书;
2、最新户口薄复印件(索引表、登记表);
3、分家合同(契约);
4、单位无房并住村证明;
5、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6、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7、按期退还宅基地协议书;
8、其他说明材料(如旧村改造工作简要说明、宅基地收回后使用意见,土地证户名不符说明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办法》;
(3)、《金华市区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审批暂行意见》。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除占用农用地耕地需要办理农转用按规定收费外,其余不收费。
 
 
 
 
临时用地
 
申报材料 
 
相关部门负责或协助提供
1、临时用地审批表;
2、实地踏勘意见;
3、规划红线图;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5、涉及林业、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用地单位提供
1、申请表及申请依据(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身份证复印件)(以下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2、项目批准、备案文件;
3、与村集体签订租用协议;
4、临时用地合同;
5、土地复垦费缴凭据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农转用征收
 
申报材料 
 
相关部门负责或协助提供
1、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以下材料均为一式四份,报国务院的一式十份,下同);
2、规划许可证;
3、实地踏勘表;
4、1:500或1:1000的地形红线图;
5、征用集体土地协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名及听证材料);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转用位置局部图);
7、涉及环保、安全、林业、消防、水利、地质等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提供
1、用地单位书面申请表(以下材料均为一式四份,报国务院的一式十份,下同);
2、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文;
3、国家规费发票复印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材料。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承诺时限
 
1、建设项目供地报件自受理之日起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可与否的回复或上报;
2、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在收到批件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发给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收费标准
 
1、征地管理费:①统一征地;征地费总额3—4%;②非统一征地;征地费总额的1—2%;
2、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预备费: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3%收取;
3、耕地开垦费;6667元/亩;
4、级差地租(含城建配套费及上交中央、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详见政府文件;
5、使用有偿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费用另收。
 
收费依据
 
浙政发[88]83号
浙价房[96]430号
浙政发[2000]292号
浙财综字[2002]78号
 
 
 
建设项目供地
 
申报材料 
 
相关部门负责或协助提供
1、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式四份,下同);
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3、规划许可证;
4、实地踏勘表;
5、供地方案;
6、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草案及补充协议;
7、地价评估报告书(出让土地须提供);
8、1:500或1:1000的地形红线图和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布置图;
9、统一征地协议、征地费支付凭证;
10、农转用批准材料复印件;
11、涉及环保、安全、林业、消防、水利、地质等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12、协议出让对外公示10天内无其它单位竞争的证明资料。
建设单位提供
1、建设用地申请表(一式四份,下同);
2、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文;
3、建设单位资质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出让金等国家规费发票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材料。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承诺时限
 
1、建设项目供地报件自受理之日起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可与否的回复或上报;
2、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在收到批件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发给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收费标准
 
1、征地管理费:①统一征地;征地费总额3—4%;②非统一征地;征地费总额的1—2%; 
2、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预备费: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3%收取;
3、耕地开垦费;6667元/亩;
4、级差地租(含城建配套费及上交中央、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详见政府文件;
5、使用有偿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费用另收。
 
收费依据
 
浙政发[88]83号
浙价房[96]430号
浙政发[2000]292号
浙财综字[2002]78号
发布时间:20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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