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章程的审批与变更
| 申报材料 |
一、新批(由中方企业提供):
1、企业名称登记预核准通知单;
2、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均需原件);
4、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独资企业提供,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发改局立项核准件(独资企业只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政府同意投资复函);
6、企业合同、章程(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独资企业只提供章程);
7、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聘任书(附总经理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投资方为企业的须出具所在国家或地区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须出具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由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中国驻该国大使馆出具的认证书;
10、由投资方当地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必须是原件);
11、需要进口的设备物资清单;
12、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13、国家安全局备案证书;
14、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复文件或意见(如食品、医药、印刷、运输等行业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
15、企业厂房租赁合同或场地落实证明(须提供由企业盖章的租赁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6份,其中注明需原件的不少于2份,外方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须附中文译本。
1、企业名称登记预核准通知单;
2、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均需原件);
4、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独资企业提供,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发改局立项核准件(独资企业只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政府同意投资复函);
6、企业合同、章程(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独资企业只提供章程);
7、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聘任书(附总经理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投资方为企业的须出具所在国家或地区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须出具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由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中国驻该国大使馆出具的认证书;
10、由投资方当地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必须是原件);
11、需要进口的设备物资清单;
12、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13、国家安全局备案证书;
14、特殊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复文件或意见(如食品、医药、印刷、运输等行业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
15、企业厂房租赁合同或场地落实证明(须提供由企业盖章的租赁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6份,其中注明需原件的不少于2份,外方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须附中文译本。
二、变更(由合资、合作企业提供):
1、变更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材料。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免费
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类外商独资项目的
设立、章程的审批与变更
| 申报材料 |
一、新批(由外商或代理人提供):
1、外商要求设立独资企业的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
4、报批章程的请示及章程(原件);
5、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委派书;
6、外方企业登记证和资信证明(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供护照复印件及银行存款证明)。
二、变更(由独资企业提供):
1、变更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章程修改文件(原件);
4、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材料。
1、外商要求设立独资企业的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
4、报批章程的请示及章程(原件);
5、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委派书;
6、外方企业登记证和资信证明(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供护照复印件及银行存款证明)。
二、变更(由独资企业提供):
1、变更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章程修改文件(原件);
4、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材料。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免费
附:
金东区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征收和返退须知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是我国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产业政策,也是我区加快建设,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节约能源和促进建筑业的进步都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此,我省出台了《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并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51号令及171号令予发布实施。
现根据《办法》之精神,就我区建筑工程项目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返退手续事宜告知如下:
一、墙改专项基金
(一)执行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二)征收标准:在区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办理程序
1、征 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市、区办事大厅相关窗口或区新墙办按标准预缴墙改专项基金,再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2、返 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必须向区新墙办申请验收,验收后按以下比例退还:①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的、占墙体材料总用量60%及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30%退还;②建筑工程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退还比例可提高10%。
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粘土制品占墙体材料总量比例小于60%以及建筑工程在未粉刷前没有申请验收的建筑工程,不予退还。
3、返退所需资料:①墙改专项基金预缴原始发票复印件;②购买新墙材或空心粘土制品原始发票及新墙材运单复印件;③新墙材推广应用证书复印件;④工程项目预决算书;⑤建筑施工图纸。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执行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51号
(二)征收标准:在区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的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办理程序
1、征 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市、区办事大厅相关窗口或区散装办按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再持专项资金预缴款凭证,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2、返 退: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散装办提出退还申请。经审核按以下标准返退: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到7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3元/吨退还,低于70%的不予退还。
3、返退所需资料:①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原始发票复印件;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货小票原件;③缴款单位凭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原始发票复印件;④工程竣工决(预)算报告等有效证明。
金东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金东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技改项目备案登记
| 申报材料 |
1、备案申请表;
2、企业或业主有效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
4、组织代码 ;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代理人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 法律依据 |
浙江省计经委《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浙计经技[1992]721号文)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免费
发布时间:20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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