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卫生局
| 申报材料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机构设置平面简易图;
4、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聘用证明;
7、资信证明。
| 法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 承诺期限 |
1、受理后30日内进行审核研究,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自收到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45日内进行评审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收费标准 |
医疗执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1、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核定床位数每床每年10元;
2、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在编人员数每人每年20元。
| 收费依据 |
浙价费[1997]359号
发布时间:200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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