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金东区行政服务中心

医疗机构审批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08-1-9

 
办理部门:卫生局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机构设置平面简易图;
4、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聘用证明;
7、资信证明。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承诺期限
 
1、受理后30日内进行审核研究,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自收到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45日内进行评审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收费标准
 
医疗执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1、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核定床位数每床每年10元;
2、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在编人员数每人每年20元。
 
收费依据
 
浙价费[1997]359号
发布时间:200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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