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人劳局
| 申报材料 |
1、举办者的申请报告、《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
2、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所在街道(镇)或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3、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5、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8、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
9、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10、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 法律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治常委员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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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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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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