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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08-1-7

 
办理部门:教文体局
 
 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一式两份)。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
 
 承诺时限
 
1、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
 
免费
 
 
 
幼儿园设置标准:
    一、规模:至少有大、中、小3个班。
    二、设施与设备
 1、教室:每个教室不少于45m2 (生均不少于1.5 m2 ),与午睡室合用的不少于75 m2 
    2、有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兼接待室)、保健室。
    3、有厨房、厕所(蹲位不少于4个,有便池,可用水冲洗)。
    4、每班有符合幼儿卫生要求的课桌椅、睡床、开放式玩具柜、风琴、黑板、电风扇、录音机、有室外中大型玩具每班一件、小型玩具人均3件以上、幼儿图书人均5册以上。
    5、有符合要求的幼儿园教材、教具、学具。
    6、有各种教育理论书籍50种以上,幼教杂志3种以上。
    三、工作人员
    1、园长应具有幼师以上学历并获得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教师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并具有幼师毕业以上学历,普通话测试达二乙以上。
    3、财务、保健人员必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一定的专业培训。
4、每班保教人员不少于2人,寄宿制幼儿园则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
5、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应具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四、环境
    1、园舍建筑安全卫生、日照充足。
    2、周围环境无危险,无空气、水源、噪音污染、绿化面积人均不少于0.5 m2 ,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少于2 m2 
发布时间:200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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