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水务局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相关图件(地形图、平面图、结构图);
3、编制好的水土保持方案(有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并附专家论证意见书或水土保持方案表。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建设项目、采石、烧瓷、烧砖、开矿等生产活动1.50元/平方米;
2、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它生产和建设项目1.00元/平方米;
3、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公益事业1.00元/平方米。
| 收费依据 |
(一)金市价费(1997)129号
金市财综(1997)249号
金市水政(1997)62号
(二)金市价费(1999)046号
金市财综(1997)101号
金市水政(1997)049号
发布时间:200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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