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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须知
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08-1-7
办理部门:民宗局
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
2、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
法律依据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下发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发布时间:200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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