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卫生局
| 申报材料 |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比例1︰100)、工艺流程图;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设施、设备清单及材质资料;
8、租用他人场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本人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
9、外县籍《流动人口婚育查验证明》;
10、新建、扩建、改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安全性证明;
12、所生产的产品名称及执行标准;
13、生产用水的检验合格证明;
14、经培训合格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名单、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及材质等资料;
1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现场审查终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卫生许可证。
| 收费标准 |
40-300元/件、副本10元/件
| 收费依据 |
浙价费联[1992] 131号
发布时间:200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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