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卫生局
| 申报材料 |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场所平面布局图(比例1:100);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6、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7、水质检验合格证明;
8、场所卫生监测资料;
9、租用他人场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本人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
10、外县籍《流动人口婚育查验证明》;
11、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 法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公共场所,自现场审查终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卫生许可证。
| 收费标准 |
40-300元/件、副本10元/件
| 收费依据 |
浙价费联[92] 131号
发布时间:200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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